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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
来源:总工室 时间:2019/8/15 15:49:10 查看次数:9996 |
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建立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湖南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签约人是指签署本公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签约人应当遵循爱国守法、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本公约的签约人。倡议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签约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反公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和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检举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说明; (五)向协会控告、检举协会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签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控告、检举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控告、检举应当采用实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完善会员信誉档案、会员信息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不得接受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对采购人承诺采购指定品牌货物、服务等不正当方式、方法取得采购代理业务,不得恶意排挤、诋毁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竟争等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做好解释工作,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售采购文件时,应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规定,并提供项目采购文件阅读样本,以便于供应商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确定其是否购买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的答疑,答疑人应熟恐采购项目情况。代理机构所发售的采购文件,必须载明项目答疑入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就项目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需要分包的采购项目,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规定,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自由拆包。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标、评标程序,明确专人做好开标评标的接待、服务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的投标环境。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在书面答复中,有关技术性问题,应当组织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作出书面解释。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应当听取专业法律工作者意见,严禁含糊其辞,敷衍了事。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电脑光盘、工作记录、往来文件及其他资料,不得遗失和私自复制。禁止将评审专家、标底、投标(谈判、询价)供应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向他人泄露;禁止向他人泄漏保密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与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谋取商业贿赂和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岗位责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公正的责任意识。自觉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和专业文化知识,及时了解并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政策及行业规定,具备较高职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规范的交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休闲、娱乐及旅游等活动;不准使用供应商、采购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等;不准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接触;不准到供应商、采购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异动时,应及时、准确填报相关资料,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签约人如违反自律公约约定,协会可予以如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业内通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三)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公开曝光,并列入黑名单; (四)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从业人员违约行为如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时,由协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协会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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