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8—16015
湘建监督〔2018〕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和评标专家实施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关人员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评标专家是指参与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黑名单定义)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的名单。
黑名单分为招标人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投标人黑名单、相关人员黑名单和评标专家黑名单。
第四条(认定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实施联合惩戒和协调监管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上报、修复、退出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第五条(认定依据) 认定黑名单的依据包括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人员和评标专家受到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监察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做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黑名单)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半年内2次以上(含2次,下同)被认定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九)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三)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行政处罚,或者半年内2次以上被认定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一)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六)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八)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黑名单)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半年内2次以上被认定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投标人黑名单: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相关人员黑名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评标专家黑名单)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半年内2次以上被认定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黑名单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提起再审或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暂停认定。待相关案件终结后,根据结论情况决定是否认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予以警示提醒。
第十二条(发布时间) 黑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或者视情况需要及时发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认定的黑名单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公布内容) 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认定事由、认定依据、惩戒内容、公布期限、认定部门、认定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布地址) 黑名单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和“信用湖南”公布。
第十五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建议财政部门暂停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二)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禁止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实行重点监管;
(三)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投标人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个月。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禁止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对承接的在建项目实行重点监管;
(三)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当事人为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禁止担任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
(二)当事人为招标从业人员的,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三)对从业行为实行重点监管;
(四)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一)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二)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公布期限) 黑名单公布期限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满自动退出。
第二十一条(更正撤销情形和程序) 黑名单公布后,当事人认为认定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或失误,可以向认定上报黑名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和撤销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将相关核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和保存黑名单的认定、上报等相关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全省黑名单信息库,负责收集、整理、存储历史数据。
第二十三条(联动惩戒)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限制惩戒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实施限制和惩戒,及时将有关部门和主管机关或单位对当事人的处置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上报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跨省域合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与外省、区市签署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省际协同和跨省域联合惩戒,共享黑名单信息。备忘录签署情况应当及时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告知书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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