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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行招标文件编制盲点探析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1/10/31 9:59:10  查看次数:4269
目前,众多高校成立了专门的招标机构,对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规模标准内的建设工程所用材料与设备采购较多地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笔者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发现在自行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着许多盲点,它默认了采购招投标市场的无序竞争;它影响了“三公”原则的充分实现;它阻碍了采购招标规范化科学化进程,扫盲已势在必行,现与大家共同探析高校自行招标文件编制中常见的几个主要盲点: 
 
    一、对以他人名义投标无防控 

    这是个招投标领域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许多招标人目前仍然漠视和放任其不合法情形的出现。《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指出:******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部委局30号令第48条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招标人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因此,采用一定的防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如投标保证金不使用现金且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必须提供法授权代表及项目经理等关键性人员的1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和经过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不以他人名义投标否则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并有相应的保证金作担保。采用邀请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可直接将邀请书发往所知悉的潜在投标人并明确相关要求。主动防控以他人名义投标,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是我们招标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二、对联合投标协议书无要求 
  
    有的招标人没有考虑到潜在投标人有时会因为自身资质不够,而联合其他符合招标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人往往不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关于组成联合体的相关规定要求,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指出: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如果允许联合投标则需要声明,必须附联合投标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与责任,联合体各方都需要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并都将在中标后所签订合同中签字盖章,共同承担合同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准备联合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产生联合体的牵头人后,需在投标申请报名时即提出联合投标申请,且其各方将不得再单独参与本次投标,相同专业组成联合体的其资质以其中最低的等级来确认。要防范潜在投标人无能力无资格而“傍大款”,针对联合体投标不能一拒了之,也不能接受联合体投标无所要求,让招投标法律法规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与应有敬畏。 

    三、对实质性内容要求无标注 

    现在有不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哪些是实质性内容与要求不够清楚,所以招标文件中就没有特别说明或标记,而投标人就更不清楚什么是实质性的内容与要求了,当评委依法作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判定后才有所知悟。七部委局第27号令中第21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因此,今后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加“*”号或黑体字或加下划线方式来明确其实质性内容和条件,同时在废标条款中注明违反任一条均作废标处理,避免评标时出现是否为“实质性响应”的歧义;评标后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四、对报价计算的口径无说明 
   
    针对含有安装内容的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中,由于工作内容界面不清,或清单特征描述不全,在对其有造价分析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容易看出报价差异较大的往往伴有工作内容的差别,比如楼顶装饰广告牌项目招标等,如果招标内容不十分清晰,则会有的投标包含对原屋顶保温防水层、地面材料的修复,而有的则不含;再有如质量检测服务采购招标文件如果不明确是否到现场“制取样品”,那投标所承诺的“上门取样”就是来现场“接样品”,真正意义上的“取样”是由检测结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针对现场情况进行“制取而得”的检测样品,这样检测机构会增加相关人员投入,其成本也会上升,当然报价就会有所提高。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并统一报价计算口径,才能让所有投标报价有可比性,这样的竞争才有了公平的前提、公正的基础。 

    五、对投标文件的偏差无规定  

    现在校内自行招标文件中基本都不明确什么是微小偏差?更不明确微小偏差所允许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具体方法,所以经常可见明显存在重大缺漏项的投标最后也能中标的情形,可以想象这些缺漏项的投标中标的,对招标人来说其造价确实降低了,其风险由中标人承担了,在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却无形中降低了社会效益,那些不漏不缺的诚实报价投标却因此而落标,对他们而言由于不在同一基础上的竞争是不公平的,这样只能放任投机钻营,降低诚信价值,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了采购招标投标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对评标标准与方法无细化 

    我们有的招标人出于多种考虑,在招标文件中所载明的评标标准与方法要么是十分简单如“最低价中标”,没有细化投标报价组成因素,更没有对质量性能等指标进行量化折价从而产生“评标价”,使得投标报价有可比性,只是单一考虑价格因素,实践证明这样产生的最低价投标其标后管理难度加大,偷工减料现象常有发生,招标人最终遗憾多多;要么就是十分原则,如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仅仅列出涉及到的参考因素种类如参考报价、供货期、优惠情况、售后服务承诺、企业业绩、信誉等,而没有具体评审标准内容与程序方法,“综合评标法”演变成为“模糊评定法”,自由裁量权无上限,结果是“拍脑袋”定标,可想而知它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也使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挑衅,“公开、公平、公正”终究成了一个美丽的传说。 

    七、对存在不良记录者无制约 

    目前,高校自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还没有见到关于制约在招投标领域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者投标的条款,因此,有的潜在投标人利用招标人信息不畅导致不知道其已有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与投标的实情,仍然冠冕堂皇地前来参加投标且再次中标,由于违法者并没有体验到法律法规带来“一处违规、处处受制”的连锁约束力,所以才会出现“一边受处、一边违规”屡禁不止的怪象。对于标的比较大的采购招标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所在地招标监管部门出示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或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否则同意无条件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已执行的合同同意无条件扣其10%的履约保证金或10%的合同尾款)的法人承诺书以供在中标公示期间及中标履约时核查。主要依据是2008年国家十部委办颁布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根据该办法出台的实施细则,信息来源为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我们所列上述几个当前还未进入相关采购招投标管理人员视野的盲点,但其不良社会影响已经凸显,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今后应力求在校内自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中通过创新研究把盲点变成亮点,再把亮点推向顶点,不断提高采购招投标管理水平;力争在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收获更大的社会效益。(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转自《南京招标投标》) 

作者: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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