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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1/9/19 10:10:31  查看次数:4303

作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产物,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过十余年的运作, 已呈现出繁盛而多元的发展态势。它的设立,对提高建设工程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强化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和预防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等,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招投标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招投标范围不断拓展,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提出了更高的希望和要求。本文笔者从全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现状入手,对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作以简要概括,重点分析了目前影响和制约交易中心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现状及显著作用

自《招标投标法》、《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等政策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逐步建成完善,并经历了一个覆盖面日益扩大、设施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管理运行不断规范的发展历程,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市场数量逐步增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国有形建筑市场从无到有,从省、自治区发展到市、县,市场数量逐步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7%以上的地级市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已成为推动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平台。

(二)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以《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依托,逐步出台了《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建市〔2003231号)等法律法规。各地也陆续建立健全了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交易活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交易中心作为具体运作机构,制定并完善了项目交易流程,开、评标区管理等配套实施细则,使招投标交易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软硬件水平不断提升。各地交易中心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提升。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计算机辅助评标,可视对讲答疑、评标全过程实时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在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网上投标报名、网络远程答疑、网上评标等功能逐步开发完善,使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四)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除规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场之外,部分地区的水利、电力、交通、铁路等工程项目也开始进入交易中心实行统一运作和管理,长沙、上饶更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拓展为综合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医药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该平台交易,项目进场率进一步提高,交易中心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实践证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和发展,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运行的迫切需要,是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手段。它的出现,实现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证并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招投标工作效能与服务水平,以及有效预防招标投标领域贪污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影响和制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的问题

(一)法律定位还不明确。目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未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做出界定。国办发〔200221号文《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该文件并未明确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职能职责和权利义务等。交易中心是事业单位还是中介企业,全国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将交易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其中又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另外也有少数省市将交易中心定性为企业性单位。交易中心法律和职能定位的不明确,不仅使进场交易的工程及相关服务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而且使交易中心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制约了其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效能发挥还不充分。由于当前交易中心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未明确入场交易范围,直接影响到进场交易率。根据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该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是否进入交易中心,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上述项目在场外交易过程中盲目压价、草率评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未能杜绝,不仅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此外,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一般限于建设行政部门主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很多地方,交通、水利、园林等专业工程由于分属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而没有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上述专业工程交易要么在场外自行组织开评标,要么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独立市场进行运作,这样既导致了交易中心的整体效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又造成不合理的行政成本浪费。

(三)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一是多头、重复建设交易中心的问题。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建设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精神,“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中心,不应在一个城市建立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多个中心”。而目前的情况是,一些省会城市同时有省、市两个承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违背了“同城合一”的原则,造成了重复建设、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而且不利于信息发布的统一,监管和协调难度加大。二是中心归属的问题。目前,全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归口不一,虽然大部分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也有的归口发展改革部门,有的归口政务服务中心,有的归口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归口不一不仅使交易中心的职能和作用产生了变异,同时也束缚了交易中心的发展。

(四)自身建设存在不足。当前,受到发展空间和经费等条件的制约,一些交易中心的开评标场地还比较小,开标室和评标室在数量上还不能完全满足招投标活动的需求。大部分交易中心还没有能满足跨天评标需要而设立的集吃、住、休息为一体的封闭式评标区,这就导致一些大型评标活动不得不在场外进行交易,由此增加了交易成本,交易行为难以得到合理规范。

三、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科学发展的思考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和发展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下面,笔者仅就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科学发展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加大立法力度,明确交易中心的法律定位。鉴于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关于交易中心的内容,大部分省市也暂未制定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对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等予以明确。因此,建议在《建筑法》修改时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时,增加明确交易中心性质、地位、入场交易范围等相关条款,或借鉴天津、河北等地做法,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出台相关法规,以此确立交易中心的法律定位。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交易中心的性质与职能。一是要坚持“同城合一”的原则,即在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统一合法的交易中心,省、市级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按照“属地进入”的运行原则,集中进入该中心进行运作监管。若城市规模较大或行政区域划分较复杂必须建立两个或以上交易中心的,可采用设立交易中心分中心的模式,分中心根据当地招投标交易实际需求确立,并隶属于市级交易中心管理,由此保障了交易的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招投标程序统一、政策法规统一。二是理清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与交易中心的关系,严禁“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明确交易中心的职责职能。交易中心既是招投标交易的一个平台,但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市场,其应具备对市场建设、规范运作和服务的相关职能才能保证进场交易项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强化自身建设,提升交易中心的整体效能。一是强化场所服务功能。建立健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开标区、评标区、信息发布区等,条件成熟的,要尽可能建立能满足过夜评标所需的封闭式评标区。二是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在原有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开拓实现网络开评标服务功能,提升信息服务的档次与效能。三是积极拓展交易服务范围。利用交易中心多年发展积累的经验与优势,积极吸纳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进场交易,与此同时,根据建设部2005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北京等地的实践证明,利用交易中心这一健全的有形市场开展劳务分包招投标活动,不仅进一步净化了劳务分包交易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保护了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私招乱雇、挂靠转包等非法经营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形建筑市场作为优化发展环境,源头预防腐败,规范工程交易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这种形势下,交易中心更应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围绕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党和政府提出的要求,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招标投标工作大局,努力打造和构建让政府满意、群众放心、交易主体信赖的现代化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作者: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来源:《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周年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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