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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1)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4/3/28 10:51:34  查看次数:3227

湘监协〔20145

 

各建设监理企业、市州建设监理协会: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和秩序,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并经2013122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惩戒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和秩序,进一步制止恶意压价、挂靠、出借(让)资质、签订阴阳合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不履职、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包括省外入湘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服务行为规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四)会员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湖南省现行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企业自身和同行其它企业合法利益,按规定确定投标报价,在中标后依法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严格实施。


(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不超越资质承接业务、出借资质、挂靠等。

(六)遵守《湖南省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持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人员等。

(七)会员单位享有《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规定的相应义务。

(八)会员单位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办法。

(九)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服务不自律行为情形主要包括:

(一)参与恶性竞争和低于成本价承接项目的。

(二)搞挂靠、出卖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后再接受降价的。

(三)承接项目签订阴阳合同,收取的监理服务费财务往来帐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

(四)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

(五)不履行法律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的。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的人员数量配置关键岗位人员和重复用证的。

(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的;使用不合格人员,伪造职业资格证的。

(八)未建立强化监管机制,未对现场监理部进行监管(出勤、履职行为、职业道德、现场状态、监理资料等)的。

(九)现场监理部人员出现失职、渎职、不履职,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的。

第五条 建立专职机构。组建行业自律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机构设在协会办公室。行业自律委员会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监督检查机构,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市场与现场联动为抓手,负责惩戒处理。

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

行业自律委员会受理举报并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行为情况检查,依据举报及时调查和依照本办法处理不自律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不自律行为认定和惩戒程序

(一) 行业自律委员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笔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监理服务费银行往来凭证、照片或录像等资料。

(二)行业自律委员会依据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意见,并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和认定。

(三)根据会长会议认定意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告知被惩戒会员单位的惩戒处理意见。被惩戒会员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并接受惩戒。

(四)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诉材料组织核实,并提交会长会议认定。复议申请经会长会议审核认定后,该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最终结果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行业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惩戒。

(一)一般:约谈或口头警告。出现第四条第(八)款情形的。

(二)较严重:通报批评。出现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任何一款情形的。

(三)严重:惩戒。一年中两次出现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任何一款情形的。对当事企业直接降低一级诚信等级,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特别严重:严厉惩戒。一年内三次重复出现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任何一款情形的,或现场监理部出现岗位人员缺位超过50%、企业重复用证超过15人次、伪造职业资格证达2人次以上情形的,对当事企业的诚信等级直接定为B级,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一年,在恢复会员资格之前不允许其参与湖南省相关监理岗位资格培训;对个人提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国证或省证证书,是本会所发岗位证书的由本会予以吊销。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活动的非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企业,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按本办法执行,不能执行的通报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1228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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