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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征求意见第3稿) | |||||||||||||||||||||||||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1/11/14 9:06:33 查看次数:3227 | |||||||||||||||||||||||||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征求意见第3稿)发给你好,请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有何问题,请在本月18日以前向省站计价一科反馈。电话号码0731-85584341 联系人:张国金 黄 斌 湖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1.11.8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维护工程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湘建建〔2005〕384号),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20008〕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现予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取费标准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二、本取费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计费标准。 三、本取费标准所指人工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相应实物工程量的人工工日总量(或竣工结算书中相应实物工程量的人工工日总量),乘施工作业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总额。具体单价取定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 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在签订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前,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招标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四、本取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凡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施工作业分包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 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及说明
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及说明 1. 本取费标准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1)企业管理费: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3)规费:是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 ④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劳务承包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劳务作业生产工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2. 生产工人安全防护用品费、安全技能培训费双方合同约定。 3.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由工程承包人搭建,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临时设施费用。工程承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或搭建的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务分包企业自行搭建,其费用按实向工程承包人收取。 4. 工程承包企业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采购或自配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其价款结算双方合同约定。 5.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6.劳务分包企业为本企业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统一办理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凭社会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缴纳专业银行有效证件向工程承包人计取养老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劳务企业缴纳参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劳务作业生产工人人数应大于本工程人数的二倍,小于二倍者,其计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7.劳务分包企业在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巳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办理了社会保险费的,且不需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该费用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承包人己为劳务作业生产工人投保的内容与获得保险金额。已投保部分其费用不再重复计算。 8.税金在工程总造价中计取,劳务分包人缴纳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具体纳税办法按省税务部门规定。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
注:社会保险费包括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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