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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暨第三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5/9/21 11:03:49  查看次数:373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暨第三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1193       【字体:  】 

湘建建函〔2015〕20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深刻吸取天津滨海新区“8.12”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部署,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暨第三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动员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部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重点检查:
      1.施工企业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5〕159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与落实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情况。
      2.施工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等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关规定及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规范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实施对责任企业和人员行政处罚等情况。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机制,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建建〔2015〕66号)要求,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和职责情况。
      (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现场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严厉手段和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工程项目未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施工,不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行为。施工单位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偷工减料的行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擅自使用的行为。
      3.工程项目不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要求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和无证、假证上岗行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4.工程参建各方拒不执行质量安全监管指令、抗拒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施工现场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行为。
      5. 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企业落实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认真部署安排。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深入动员部署,层层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到项目。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县市区、督促本地区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大检查期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其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监理企业应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巡查。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层级检查督导,特别是对本地区差别化管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巩固提升。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省厅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组织开展隐患问题“回头看”工作,省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开展三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重点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二季度督查整改情况以及三季度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通过座谈、查阅文件台账,抽查4个在建项目,重点对各地保障房项目进行检查。同时,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督查组对各受检市州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由省质安监总站对各市州监督机构开展监督规范化考核。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深入基层和企业一线,分地区、分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要求和《湖南省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突出重点环节。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扎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坚决遏制和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省厅将根据季度督查情况对未按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办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大案和典型要案。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上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和媒体曝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既要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形成威慑力,也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做好典型示范引路,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我厅将结合三季度督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执法活动,及时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和非法违法查处信息。
      各市州要结合我厅督查内容立即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自查和考核。根据督查内容和自查、考核情况准备书面总结材料,填写《2015年第三季质量安全暨建管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整理好相应的文件和工作台帐备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在建项目和有关书面总结材料(书面总结材料应包含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二季度督查整改情况以及三季度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调查表报我厅建管处,并做好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及相关受检准备工作。联 系 人:李煌,联系电话:0731—88950062,邮箱:jstjgc@126.com

   附件:2015年第三季度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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