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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初级错误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0/9/7  查看次数:2509

             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初级错误

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只要真正地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办事,下面列举的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实践中我们有些监理工程师往往粗枝大叶,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该犯的还是犯了。因此本文的题目姑且就叫监理工程中出现的初级错误吧。

1、施工许可证未办好就签发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要的是进度。2008年以前,房屋建筑工程从土方开挖到基础施工至正负0,质监和安监对施工许可证没办好,倒不蛮追究。近年来因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多了,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对未办好施工许可证就开工的项目,质安监督站是会严格追究有关方面责任的。所以监理部签署施工单位申请的开工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工的工程是否已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好了此证,其它的开工条件基本上满足要求,总监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可以签署施工单位申请的开工报告。如果建设单位暂时未办好施工许可证,为了抢进度而指示承包商施工,此时监理一定要及时地发出工作联系单,敦促建设单位办好施工许可证;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绝对不能忘记的是:只要施工许可证没办好,监理在施工单位申请的开工报告上就不能签“同意开工”这条意见。如果你签了同意开工,那么就犯了初级错误。也许监理会为这一错误得一个代号为(ZE-10)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2、出现设计变更时容易犯的错误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或者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等原因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是正常的情况。设计变更可能由设计单位自行提出,也可能由建设单位提出,还可能由承包单位提出,不论谁提出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后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方可按变更的要求施工。

然而,有的时候施工单位提出(或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并没有履行上面所要求的设计变更程序,施工单位就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如果不及时按程序制止,代号为(ZE-11)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很有可能记在监理方的头上。

 

3、施工图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就默认施工。

近年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其中有四项主要的制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4)、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一项制度是讲:施工图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审图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审查报告认定合格后,将会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因此能用于施工的图纸必须是经过审查且盖有审图机构专用章的蓝图。而监理部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导致质监检查时,拿出的施工图既没盖审图机构确认的专用章,又没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应该说,此又一监理的初级错误。

 

4、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容易出的问题。

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是监理工程师行使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的表现之一。主要用于施工阶段,监理部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属于责成施工单位整改的指令性文件。签发通知单时,第一要注意尺度,第二不能不发,第三不能滥发。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一种非常慎用而严肃的管理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理通知的权威性。

我们有些监理部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既没有针对性,又没有严肃性,在行文时居然还出现过“请”字,这是不是初级错误?

 

5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A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发出后,除督促有关方面做好整改工作外,一定要求通知单的接收方按时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与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A6)是份一对一的重要监理工作函件。当有关部门来检查监理的工作,针对某一问题,监理确实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但不见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检查人员不会听你怎么解释,最轻的结论是:督促整改未到位,错误又记在你监理头上。

 

6监理工作文件越权签字

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现了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有些只能由总监签发;有些归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作文件上的签名必须注意与项目监理备案的人员吻合。监理员同志千万不要在不需要你签字的监理工作文件上留下大名,杜绝越权签字的错误。

 

7、不区分工程承包属性引起错误(总承包与分包)

施工承包企业有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用一个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有时考虑到某些专项工程(分部工程)的专业性要求,如空调、消防、电梯、智能等分部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某些专项工程(分部工程)用独立的施工合同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

上面的两种情况都是独立的施工承包合同,是业主分别与各施工企业签订的。在整个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们签发监理工作文件时,犯错误的机会不多见。

有些工程项目,只有一个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总承包企业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这时要注意了:虽然参与工程施工的队伍不止一个,在实施过程中,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签发监理工作文件时,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总承包单位。

监理工程师如果对工程承包属性认识模糊,可能发生完全可以避免而未避免,以至受到严重不良记录的处罚的错误。

 

8、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易犯的错误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认识模糊

基坑支护与降水(开挖深度超过5米)、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米[2项在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稿(湘建建[2008]72)文件中要求更严]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拆除与爆破、其他危险性较大(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6米以上的边坡施工等工程都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

搞不清楚哪些是危险性较大且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含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载荷大于10KN/㎡,或集中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等以上所列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方必须督促建筑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深基坑(槽)支护、边坡施工、高大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拆除施工等按规定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监理部必须将其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整理成档。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确定及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仔细地学习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

 

9、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现场监理、发现问题如何报告易犯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没有把审查重点放在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上;

对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未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责令整改。情况严重时不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而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时。监理部未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正常的监理程序归纳起来有三步:

一、方案重点审查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

二、现场监理,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下达工程暂停令;(查、停)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报)

上述步骤都必须作出文字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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