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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2/1  查看次数:905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09-11-03

湘财购函〔2009〕26号

 

投  诉  人: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福安

委托代理人: 王  频

联 系 方式: 027-87878897  13114397467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瑞景华庭2708室

 

被 投 诉 人: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东亮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66号

电      话:0731-85166491

2009年9月30日,投诉人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我厅就湖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升级改造项目(湘财采计[2008]3344号)投诉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补正有关材料后,我厅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该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参与本项目评标的技术方面专家有陈宏明、江河、朱唯、尹俊文、曹卫京五人,经济方面专家为宗锦涛一人,采购人未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共六人,为五人以上双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被投诉人答复:中标信息公告注明的财务专家只是负责审核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并将审核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投标供应商财务分值。评委组成是以实际打分并签字的人数为准,中标信息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已清楚写明为五人。

二、投诉人称:开标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为2009年9月1日上午9点30分,实际开标时间为2009年9月1日上午9点55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被投诉人答复: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截标,开标程序已启动,评审专家到位和开始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此项目评审专家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于开标当日早晨8时至9时许在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干部和采购办负责人同志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并签字确认。投标截止时间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截止(截止时间:上午9:30)。由于长沙市城区正在进行道路改造,交通拥堵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项目负责人开标时在取得到场的财政厅监标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就等待评审专家到来的情况作出了解释说明,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不构成推迟开标。

三、投诉人称:评标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现场除了东软集团有限公司进入过评审现场与评委进行交流过外,其余三家(武汉威鹏、湖南科创、郑州信源)均没有被要求进入评审现场进行方案陈述、答疑及系统原型演示等环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四章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第四章中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比较评价应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比较与评价”;第四章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被投诉人答复:当现场项目负责人提出是否演示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只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不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建设方案进行现场讲解和建设方案的演示。省财政厅监标人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参与投标的四家供应商代表现场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本厅查明:一是参与本项目评标的技术方面专家有陈宏明、江河、朱唯、尹俊文、曹卫京,经济方面专家有宗锦涛,采购人未派代表参与,评审专家共6人。二是本项目实际开标时间为2009年9月1日上午9点55分。三是评标现场除了东软集团有限公司进入过评审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口头澄清外,其余三家投标供应商未进入评审现场对建设方案进行讲解。

本厅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经济专家虽然未对项目进行整体打分,但是对投标供应商财务状况的评价被其他评委专家直接采信,有参与项目评审的具体行为,应作为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6人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令)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诉人以等待评审专家作为推迟开标的理由,不予采信,项目开标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2009年9月1日上午9点30分开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令)第四章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附件7中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现场监标人和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无异议为理由,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未让所有投标人对建设方案进行讲解,也有违公平原则,且评标委员会对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口头澄清,未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令)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处理意见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开评标现场监控记录、质疑现场录音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组成、开标时间和评标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成立,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认定此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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