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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8/8 9:05:54  查看次数:4673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

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湘监协〔20128

各有关会员单位: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惩戒办法》自2012330日第二届第四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执行中若存在问题或不足,请及时与省建设监理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731-84895131)。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和秩序,进一步制止恶意压价、挂靠、出借(让)资质、签订阴阳合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不履职、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包括省外入湘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规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四)会员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不得损害企业自身和同行其他企业合法利益,按规定确定投标报价,并在中标后依法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严格实施。

(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不超越资质承接业务、出借资质、挂靠等。

    (六)遵守《湖南省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持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人员等。

    (七)会员单位享有《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八)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湖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办法。

    (九)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不自律行为情形主要包括: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投标报价的;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但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监理服务费与投标报价不符的。

    (二)签订阴阳合同或中标后接受二次报价的。

    (三)按规定收取的监理服务费银行往来帐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

    (四)超越资质(含注册资本金)承接监理业务;挂靠或允许挂靠单位资质的。

    (五)本企业持有效上岗证件人员数量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或持有效证件上岗证件人员数量与企业承接在监服务项目严重不匹配,现场监理部人员不到岗、不履职情形严重的。

    (六)不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损害行业利益的其他不自律行为。

    第五条  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自律行为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监事和部分理事单位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长由会长或秘书长指定人员担任。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自律行为情况检查,并及时调查和依照本办法处理不自律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不自律行为认定程序:

(一)秘书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材料包括投诉或举报、笔录、合同或监理服务费银行往来凭证、照片或录像等资料。

    (二)秘书处依据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意见,并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和认定。

    (三)秘书处根据会长会议认定意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告知被惩戒会员单位的惩戒处理意见。被惩戒会员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并接受惩戒。

(四)秘书处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核实,并提交会长会议认定。复议申请经会长会议审核认定后,该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条  省建设监理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行业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惩戒:

    (一)轻微:提醒。

    (二)一般:警告。记入会员单位信誉档案,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予以扣分。

    (三)严重:取消当年或最近一次的省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评先、个人评优资格。

    (四)特别严重:暂停监理企业会员单位资格6个月或12个月,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暂停该企业参与省建设监理协会举办会员单位的一切活动,同时,取消该企业的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培训、考试等资格。

对第二次发生“特别严重”违规的企业,取消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资格,并在协会期刊、相关网站予以公告,整改不到位不予受理再次入会申请。同时,向相应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建议暂停该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不自律行为惩戒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监督检查中,对监理服务收费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第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给予惩;对出借资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形严重的,按照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惩戒;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第七条第(四)规定给予惩戒。

    被投诉、举报会员单位存在不自律行为,经查实的,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惩戒。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已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相应行政处罚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再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九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活动的非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企业,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按本办法执行,不能执行的通报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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