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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0/12/22  查看次数:2099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O一O年十一月 二 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共印500份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 3  日印发               

 

附件:                   

长沙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19、医疗设备(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的除外);

20、药品。

(二)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公务车保险;

3、公务车维修;

4、公务车加油;

5、印刷、出版;

6、公务出行;

7、物业管理;

8、软件开发;

9、服装加工;

10、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11、城市道路交通护栏标志清洗;

12、城市道路机械清扫;

13、城市管理数据采集服务;

14、特种设备用油;

15、会计、审计、评估服务;

16、金融服务;

17、法律服务;

18、会展服务。

(三)工程类(100万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市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区、市)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1、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区、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市级:单项在3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县(区、市)级:单项在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三)  服务类

市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区、市)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三、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 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含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有关说明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各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部门一律不得下达预算指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办理项目备案审核,国库集中支付部门不办理支付手续。

(四)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

(五)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凡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与相关的工程服务项目,按《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09]14号)执行。

(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规定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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