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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0/11/23  查看次数:2163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监督方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地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等,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已通过审查的施工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项目监理部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应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要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三、严格过程控制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我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湘建建〔2010〕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关于强化住宅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监管的通知》(湘质安监字〔2009〕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监督行为,落实监督责任,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同时要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涉及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要求,强化原材料、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证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严格控制水泥、钢材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和对比抽检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情况、安全投入及费用落实情况、现场办公及生活条件等在内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抓住施工安全源头控制。同时,强化现场监督,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安全。
    (四)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以宣传贯彻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3号)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质〔2008〕19号)要求,重点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意识,抓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
    (五)加强现场施工设计文件的使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出图章和施工图审查合格章加盖齐全的施工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对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后的施工图审查,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按照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施工设计变更组织施工。
    四、强化竣工验收监督
    竣工验收是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近期,各市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本地区在建和已竣工的保障性住房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质量和安全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工;对不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不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政策性文件的责任主体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理,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检查情况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我厅建管处和省质安监总站。

联系人:江韬      联系电话:0731-82214426
               殷雄                       0731-8221452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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