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09〕26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731—82212254
传 真:0731—82213043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 市场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市场和现场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和鼓励单位、个人行使举报权利,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拟建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违反法定工程建设程序,无资质(资格)、超越资质(资格)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所承包工程,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承担、承揽工程,违反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违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有关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隐瞒安全生产事故,降低工程质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验收报告或证明,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插手招投标等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我省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以便核查情况、回复查处结果及奖励。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违法违规证据和相关详细情况。
第四条 省建设厅统一向社会公开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传真)、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子邮箱(见附件1)。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所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传真)、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子邮箱。
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举报处理。
第五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标示牌公示省建设厅及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登记受理和移送转办。填写《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登记受理表》(见附件2)。
(二)核查。填写《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核查表》(见附件3)。
(三)立案、处理和答复、奖励(对超过自身处理权限的应
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湖南省
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处理意见表》(见附件4)。
(四)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登记和移送转办工作;负责举报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的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和答复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工作。
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举报,应立即核查并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的举报,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和答复时限,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对举报可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举报内容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且不涉及追究该部门责任的,可转交该下级部门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下级部门应向交办举报的上级部门报告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结果。举报内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或涉及追究下级部门责任的,上级部门应直接进行查处。
(二)举报内容属同级政府其它部门管辖的,应转交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三)对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查处的举报或已做出查处且无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在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并及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和处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
保护举报人权益,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条 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电话举报以记录时间为准,信函、电子邮件举报以收到时间为准),其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后,由负责举报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见附件5)给与奖励。
省建设厅负责举报处理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和处理举报的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情况。
省建设厅于每年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全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及查处情况, 1月25日前公布上年度下半年举报及查处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和处理机构的工作监督与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 | | | | | |
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登记受理表 |
单位: 编号:[ ]第 号 |
记录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记录时间 | 举报方式 |
|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举报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 | | | |
| | | | | | |
举报内容 |
工程项目名称 | |
工程项目 建设地址 | |
违法违规 行为类别 | |
举报详细内容 | |
受理后承办人意见 | |
领导批示 | |
核查人员签收 | |
注意事项 | “受理后承办人意见”一栏主要填写该举报登记受理后承办人交办核查或移送有关部门核查的意见。重复举报的应注明是重复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类别”一栏对照附件5类别填写或简要填写举报内容。 |
附件3: | | | | | | | |
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第 号举报核查表 | |
单位: | |
举报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 | | | | | |
核查人 | 工作单位 | 姓名 | 接受核查任务时间 | 完成核查任务时间 | |
| | | | |
举报内容 | |
工程项目名称 | | |
工程项目建设地址 | | |
违法违规行为类别 | | |
核查结论 | |
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 | |
核查简要情况 | | |
核查后处理建议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 | | | | | | |
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第 号举报处理意见表 |
单位: |
举报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 | | | |
举报时间 | |
工程项目名称 | |
工程项目建设地址 | |
违法违规行为类别 | |
核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 |
承办人意见 | 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 | |
对举报人的奖励意见 | |
主管处(科)室意见 | |
监察(科)室意见 | |
领导批示 | |
答复举报人时间 | |
备 注 | |
附件5: | | | | | | | | |
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奖励标准 | |
序号 | 类 别 | 奖励金额 | |
1 | 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 200-500元 | |
2 | 违反法定工程建设程序 | 200-1000元 | |
3 | 无资质(资格)、超越资质(资格)承包工程 | 300-1000元 | |
4 | 将所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300-1000元 | |
5 | 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承担、承揽工程 | 300-1000元 | |
6 | 违反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300-1500元 | |
7 | 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 | 300-1500元 | |
8 | 违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 200-500元 | |
9 |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隐瞒安全生产事故 | 300-1500元 | |
10 |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证明 | 300-1500元 | |
11 | 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 | 300-1500元 | |
12 |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插手招投标 | 200-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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