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总机:0731-89670260 传真:0731-89670274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麓谷企业广场B5栋5楼 邮箱:keypower@126.com |
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07/9/2 查看次数:2477 |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湘建建〔2006〕7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省建设厅 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机关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以及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可分次进行。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以及其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专项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在该专项工程施工前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是:拆除、爆破工程;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工程;起重机械安拆;起重吊装工程;整体提升脚手架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深基础工程(包括桩基础)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第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二)监理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 所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规定: 工程项目或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组织填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或《湖南省建设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见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六条内容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总包施工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见附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自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填报审查申请报告的有关表格时,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包括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以及其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开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施工,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起推行。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