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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07/8/23  查看次数:2837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粤府[2006]1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
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
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
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
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
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
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
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
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
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
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
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
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
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
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
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
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
位;
  (九)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
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
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
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
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省财政
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按《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
府办〔20014号)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
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
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
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
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
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省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
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
批。
  第二十条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省发展
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
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
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
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涉及增加项目投资
总概算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
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
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
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
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
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
负责项目维护。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
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
管理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
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省代建项
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
报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
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
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行政主管、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
行处罚,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省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
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
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向全省通
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
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
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
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
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
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31日起实施。 

 

 

 

 

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 230

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建设项目审计费、境内外融资费用(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费率表            1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

费 率

(%)

算   例 (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500 以下

3.48

500

500 × 3.48% = 17.4

501   1000

2.73

1000

17.4 + 500 × 2.73% = 31.1

1001  5000

2.18

5000

31.1 + 4000 × 2.18% = 118.3

5001  10000

1.84

10000

118.3 + 5000 × 1.84% = 210.3

10001 30000

1.52

30000

210.3 + 20000 × 1.52% = 514.3

30001 50000

1.27

50000

514.3 + 20000 × 1.27% = 768.3

50001 100000

0.94

100000

768.3 + 50000 × 0.94% = 1238.3

100001 150000

0.76

150000

1238.3 + 50000 × 0.76% = 1618.3

150001 200000

0.59

200000

1618.3 + 50000 × 0.59% = 1913.3

200001 300000

0.43

300000

1913.3 + 100000 × 0.43% = 2343.3

300000 以上

0.32

310000

2343.3 + 10000 × 0.32% = 2375.3

注:1、水深>15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特大型桥梁工程,按表中费率乘以1.01.2的系数。

2、海上工程(指由于风浪影响,工程施工期(不包括封冻期)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少于15天的工程)及水下隧道工程按表中费率乘以1.01.3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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